玉溪市地球物理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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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地球物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玉溪市地球物理学会”( The Yuxi Geophysical Society, 缩写 YXGS )。

第二条 玉溪市地球物理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玉溪市广大地球物理与相关学科的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掌握和运用自然辨证法来指导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学术活动,面向经济建设,积极为科教兴玉做贡献。

本学会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提倡各种学术观点自由讨论和自由辩论。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玉溪市科协的领导和玉溪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学术接受云南省地球物理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在玉溪市地震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推动地球物理科学技术的提高和发展;

(二) 促进地球物理科学技术向相关学科的渗透和交叉;

(三) 大力普及地球物理科学技术知识;

(四) 面向经济建设、积极推动科技转化为生产办,为玉溪经济建设发展和科教兴玉作贡献。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具有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在科研、教学、生产单位从事地球物理或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或科技管理工作的人员。

2 、大学、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单位从事地球物理科技工作有一定成绩的人员。

3 、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从事学会工作的业务管理干部。

4 、对地球物理科学、地球物理技术及地球物理工作感兴趣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和程序是:

(一) 提交及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向玉溪市科协和云南省地球物理学会备案;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全学会刊物和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报告和科普作品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现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玉溪市科协审查并经玉溪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组织学术管理和评审、推荐高水平论文发表,并组织申报评奖;

(十一) 表彰为学会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二) 决定其他人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玉溪市科协审查并经玉溪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玉溪市科协审查并经玉溪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玉溪市科协审查并经玉溪市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齐全、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玉溪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玉溪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章程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玉溪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玉溪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玉溪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玉溪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玉溪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玉溪市科协和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1999 年 6 月 25 日筹备组全体会议认定,并将提交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玉溪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玉溪市地球物理学会筹备组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玉溪市地震局(代章)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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